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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机构“红包”清单

作者:admin 阅读: 发布时间:2022/11/15 11:18:02

1.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,患者及其亲友通过各种方式赠予(给予)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;

  2.收受、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现金、礼卡、购物券、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财物;

  3.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、考察、娱乐性消费等;

  4.收受、索取转诊患者介绍费、临床促销费、开单(药品、耗材等)提成费、推介费以及各种形式的财物等;

  5.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,提供药品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及数量,收受、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监督电话:0566-60241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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